2022年12月的韩国国会正式会议上通过的《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对《资源循环基本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了构建韩国社会资源的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等整个周期内循环体系奠定了阶段性的制度基础,韩国环境部计划将通过修订《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以灵活弹性方式推进制定循环经济转型所需政策。
原《资源循环基本法》重点管制遏制废弃物的产生、循环利用废弃物和其处置问题,但修订后的《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的管制重点在于在生产、消费和流通等整个过程中有效利用资源、遏制废弃物的产生和促进循环利用,进而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社会。
尤其是,根据现任韩国政府放缓监管的政策方向,《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通过引入循环经济新技术和服务相关监管沙盒(sandbox)等循环经济领域内监管制度创新,设置了激活循环经济产业、加强循环经济技术和服务的研发等相关规定。鉴于此,相关企业有必要掌握该等相关法律内容,以谋求新的项目机会。
本事务所在下文中具体说明《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I. 《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主要内容
1. 设定循环经济目标,管理循环经济成果
1)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社会转型,韩国环境部长官应对如下事项设定国家层面中长期、阶段性循环经济目标,并采取达成该等目标的必要措施:(i)废弃物产量减少比例(较比基准年度,当期年度每月废弃物产量减少比例);(ii)最终处置比例(最终处置废弃物产量较比废弃物产量之比例);(iii)循环利用比例(循环利用废弃物产量较比废弃物产量的比例);(iv)能源回收比例(已转换成能源的废弃物产量较比可转换成能源使用的废弃物产量的比例)(第13条第1款;但是,关于废弃物产量减少比例部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 为了实现国家层面中长期、阶段性循环经济目标,韩国环境部长官应考虑循环利用的条件后,按照符合韩国环境部令规定的行业类型及规模的经营者(下称“循环经济成果管理对象”),根据韩国环境部令的规定设定和管理废弃物最终处置比例及循环利用比例相关循环经济目标。
循环经济成果管理对象应向韩国环境部长官提交实现针对各循环经济成果管理对象设定的循环经济目标所需的执行计划及其执行业绩,以及为达成国家层面中长期、阶段性循环经济目标所需的资料。
根据对执行业绩的评价结果,如果循环经济成果管理对象超额完成对其设定的循环经济目标的,韩国环境部长官有权将超额完成部分计入下一年度执行业绩中,但如果循环经济成果管理对象未能达成该等目标的,韩国环境部长官有权责令其在下一年度继续履行未完成部分。
另外,如果循环经济成果管理对象未提交上述资料或执行计划等,或未履行上述继续履行未完成部分的命令(决定)的,韩国环境部长官有权对其采取公开该等违法事实等必要措施(第15条第1款、第4款至第6款)。
2. 促进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阶段的循环利用
1) 韩国环境部长官可以对疑似难以循环利用的产品等实施循环利用性评估,且根据评估结果,韩国环境部长官认为难以循环利用该等产品等的,可以劝告生产、加工、进口、销售该产品等的主体限期内改善循环利用性,或采取改善循环利用性所需的支援措施(第18条第1款、第3款;但是,第17条项下促进产品等的循环利用所需的努力义务、第19条第2款项下流通包装材料减量义务等、第20条项下使用可持续产品的努力义务等相关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 为了产品的可持续使用,生产或进口韩国总统令规定的产品的主体应努力遵守韩国总统令规定的如下事项标准,以确保该等产品不被提前废弃且经修理后可被予使用:(i)确保修理产品所需储备配件;(ii)储备配件配送期限;(iii)韩国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修理产品所需事项(第20条)。
3. 引入监管沙盒,以激活新技术和服务
1) 拟利用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从事经营业务的主体需获得2项以上许可等的,可以向韩国环境部长官提出一揽子处理申请,以确保其可以同时进行对相关许可等的审核。
如果收到一揽子处理申请的,韩国环境部长官应立即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许可等相关审核工作,并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开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许可等的审核程序(第29条第1款、第2款)。
2) 拟利用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从事经营业务的主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难以开展业务的,可以向韩国环境部长官申请适用实证相关监管特例(即不适用全部或部分相关监管规定),以实施针对该等新技术、服务的限制性试验和技术验证。此时,为了事后赔偿因在开展业务之前获得监管特例适用的业务而可能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申请适用监管特例的主体应购买并加入责任保险(第30条第1款、第2款)。
- 成为许可等依据的法律规定中未规定适用于该等循环经济新技术和服务的标准、规格和条件等的;
- 将成为许可等依据的法律规定项下的标准、规格和条件等适用于该等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的作法是不正确的;
- 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无法申请许可等的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有必要在限定地区、期间和规模内进行实证的。
3) 如果收到监管特例申请的,韩国环境部长官应向相关部门负责人通知该等申请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审核该申请内容,并在30天内以书面文件形式回复环境部长官其审核结果(第30条第3款)。
4) 拟利用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从事经营业务的主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韩国环境部长官申请对该等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授予临时许可。此时,为了事后赔偿因在开展业务之前获得临时许可而可能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申请授予临时许可的主体应购买并加入责任保险(第33条第1款、第2款)。
- 成为许可等依据的法律规定中未规定适用于该等循环经济新技术和服务的标准、规格和条件等的;
- 将成为许可等依据的法律规定项下的标准、规格和条件等适用于该等循环经济新技术、服务的作法是不正确的。
5) 如果收到临时资质申请的,韩国环境部长官应向相关部门负责人通知该等申请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审核该申请内容,并在30天内以书面文件形式回复环境部长官其审核结果(第33条第3款)。
4. 确立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社会等术语的定义及基本原则
1) “循环经济”是指提高产品的可持续性,通过构建废弃资源的循环网络将拟投入的资源和能源最小化的环保经济体系;“循环利用”是指将人的生活或生产活动中使用的物质或物品重新作为资源再次使用和回收利用,或从废弃物中回收能源或将废弃物做成可回收能源的状态的活动等(第2条第1项、第3项)。
2)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社会转型,韩国政府、地方自治团体、经营者、公民等所有社会成员应遵循如下原则(第3条):
- 通过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抑制资源浪费;
- 通过生产耐久性优良产品及产品维修等延长产品的寿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 可预期将产生废弃物的,需优先考虑循环利用;
- 在技术、经济上可行的范围内,按照以下原则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已产生的废弃物:
- - 最大限度地再次使用全部或部分废弃物中可再次使用的部分;
- - 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全部或部分难以再次使用的废弃物中可回收利用的部分;
- - 回收利用废弃物时,优先适用有效达成循环经济的方式;
- - 对难以再次使用和回收利用的废弃物中可全部或部分回收能源的,最大限度进行能源回收;
- - 对上述规定项下无法进行循环利用的废弃物进行适当处置,以确保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影响最小化。
II. 派生效果和应对方案
韩国政府曾在2022年10月发布了《完整周期去塑料化方案》。韩国政府计划(i)推进基于替代性服务的一次性用品减量政策(废塑料减量目标为于2025年实现废塑料的产量较比2021年减少20%等),(ii)引导将再次利用方式从低附加值消耗型废弃物的再次利用转向通过热分解等进行具有高附加值的再次利用,以及促进使用可再次利用产品等(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再次利用)。并且,政府还计划通过如下举措成为引领国际社会去塑料化时代转型的国家:(iii)通过为激活生物降解塑料提供支持、设立环境产业基金等支持再生原料、替代性材料产业及市场的发展(培养再生原料、替代性材料等新兴产业及市场),(iv)率先应对终结塑料污染全球公约的要求、全周期管理海洋废弃物、回收和处理农村地区务农废弃物等,对于容易导致土壤、海洋流失领域实施集中管理,进而防止废塑料暴露于水土环境中(履行国际社会责任)。
韩国实施《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后,业界预计韩国政府将推进涉及从生产至流通,从消费至再次利用等整个产品周期内的循环利用,通过新设各阶段相应制度加强当前制度。尤其是,韩国政府将推行如下政策:能够预期将产生废弃物时,确保优先考虑采取循环利用措施,对于产生的废弃物,在技术、经济上可操作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促进循环利用。
此外,韩国环境部长官可以对疑似难以循环利用的产品实施循环利用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如果韩国环境部长官认为难以循环利用该等产品的,有权劝告生产、加工、进口、销售该产品等的主体限期改善循环利用性,或采取改善循环利用性所需的支援措施,因此,经营者有事先对循环利用性进行检测进而做好应对的必要。
并且,韩国环境部对此问题持有如下立场:循环经济系具有新的环境价值的产业,将循环经济视为潜在的经济发展动力,并将顺应国际趋势,包括EU强制规定使用再生原料生产塑料、UNEP提出从源头上削减塑料使用量的议题等。据此,本事务所认为,韩国环境部将引入促进企业创新所需的监管特例制度(包括一揽子处理激活循环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服务所需事项,实施上述技术、服务实证所需的监管特例、临时许可制度等),并更积极地提供激活循环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服务相关支持。
综上,就各企业而言,韩国政府颁布和实施《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将成为“双刃剑”,即一方面给企业带来危机,另一方面给企业带来商业机会。因此,韩国企业有必要持续关注《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下位法律规定的制定情况,并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和反馈业界诉求,基于韩国政府具体的政策方向探索新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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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务所一直以来都为客户提供韩国《废弃物管理法》、《资源再次利用法》和《电子产品等资源循环法》等各类环境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咨询,且在环境相关立法活动方面亦拥有丰富的法律咨询经验。如您对《循环经济社会转型促进法》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