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大流行、供应链中断、俄乌战争等影响,材料费和劳务费等物价大幅上涨,相关行业深受其害。许多企业因物价变动不得不调整合同金额的问题与日俱增。
虽然应对物价急剧变动的需要非常迫切,但由于现有法律框架的局限性,目前从法律层面应对物价变动的具体措施尚未得到积极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很难成功地应对近期发生的物价变动,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探讨这一法律问题。
I. 如何应对?
1. “合同金额随物价变动调整”条款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合同金额可随物价上涨而调整”的条款,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优先适用该条款主张对物价变动部分的补偿。大部分基于合同惯例签订的行政合同涵盖了“合同金额随物价变动而调整”的条款,因此当事人一方有权以此来应对物价变动。
然而,大部分民间合同中并无与行政合同项下“合同金额随物价变动而调整”相类似的条款。对此,韩国国土交通部解释称,“合同明确规定‘合同金额不因物价变动而调整’的,除非存在不得认定‘合同金额随物价变动而调整’的合理理由,承包合同可能仅就该部分无效”。但由于该有权解释并非‘合同金额不因物价变动而调整’条款自始无效的情况,其能否适用于实际判例仍然不详。
2. 基于情势变更主张变更合同
针对民间合同并未规定“合同金额不因物价变动而调整”条款的应对方案,以往学术界主要讨论的理论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一种韩国《合同法》项下的法理。
韩国大法院有逐渐扩大情势变更法理适用范围的趋势。韩国大法院过去并不认可情势变更法理[1],但近期韩国大法院的判决明确认定了基于情势变更的合同解除权[2]。
但该基于情势变更认定合同解除权的判例是有关颁发签证期限的特殊判例,与持续性合同项下关于因物价变动导致履行费用增加的判例在其争议的性质上存在差异。此外,大法院讨论的是基于情势变更的“合同解除权”,而非“合同变更权”,因此,预计很难从理论上主张基于情势变更的法理认定因物价变动而增加合同金额[3]。
3. 应对物价变动的新方式—参考美国法理
如上所述,我们很难在现有框架下成功地应对目前的物价变动。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对国外判例的分析,思考如何将国外判例运用到韩国的立法中,从而适用到民间合同。
在美国,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延长的合同期间内发生的物价变动部分,认定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已发展了较长时间。即,因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迟期间内因物价上涨不得不投入额外费用时,发包人应承担向承包人补偿该等额外费用的责任。该等额外费用包括劳务费、材料费等。
如果上述在美国得到认可的法理也能运用到韩国的立法中,则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空运延误期间内物价上涨的部分,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予以补偿。
自物价上涨问题作为一个行业性问题出现以来,本所仔细分析了国外的判例,最近我们已经开始了法理创设工作,以便在韩国成功引入美国的相关讨论。在法理创设过程中,我们根据韩国《民法》、《国家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各种标准合同的合同条款,找到了美国判例可适用于韩国施工合同的法律根据。我们将通过进一步研讨在实际纠纷中积极适用我们新创设的法理。
II. 如何准备?
无论选择上述哪种方案,承包人为应对纠纷所应准备的事项大同小异。请求增加合同金额的承包人必须尽一切努力获取能够证明当事人双方均不能预见的物价急剧变动的证据。
首先,承包人须获取能够证明发包人、承包人是在新冠爆发前材料费、劳务费标准在数十年以来稳定变动的前提下无异议的范围内确定了合同金额的相关证据材料。即,关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各自所预想的费用标准的证据材料和关于新冠爆发前材料费、劳务费变动情况的证据材料。
其次,承包人还须举证证明因材料费等的急剧变动,其履行合同实际投入的费用严重超出了预期。除了物价指数等数据材料外,承包人还须获取能够详细证明其实际投入费用的材料。
本文中,我们讨论了从承包人的立场应对近期物价变动的各种法律方案及准备事项。虽然当前我们很难从制定法的角度来应对这一突如其来的物价变动,但通过对国外判例等的深入研究、严谨的法理创设以及对事实的严密论证,我们认为提出超越现有法律框架的解决方案并非完全无迹可循。
- 大法院1963.9.12.宣判63民终字452号判决等
- 大法院2021.6.30.宣判2019民终字276338号判决
- 在美国,有些判例基于与情势变更类似的“履行不现实(impracticability)”法理,认定了在由于物价变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存在困难时的合同变更权。但即使在美国这也是非常罕见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