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加强资产分立[1]等变更企业所有结构过程中对股东的保护 - 修订《企业治理结构报告指引》
2022年3月7日,韩国金融委员会修订了《企业治理结构报告指引》(下称“《指引》”),对ESG经营的规范性因素做出了反映。韩国金融委员会表示,本次修订(1)新设了具体原则,要求公司载明实施资产分立、合并等变更企业所有结构时保护股东所需公司政策等;(2)加强了公司与关联公司等主体进行内部交易时,对股东的说明义务;以及(3)要求公司明确载明最高经营负责人承继政策,并载明监事委员会设立计划(如有),以提高公司的经营透明度。下文中,我们将介绍《指引》的主要修订内容、可能产生的效果及其启示。
I. 《指引》的主要修订内容
1. 适用时间[2]
根据韩国金融委员会于3月7日发布的报道资料,修订后的《指引》将从2022年5月提交的报告书开始适用,韩国交易所和韩国公司治理结构院将在今年下半年(6月~9月)对披露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如发现未遵守期限、虚假披露、未披露等情形,公司可能将受到责令更正披露、被指定为不实披露公司或被处以罚分等披露规定项下的制裁。
2. 公司持股结构或主要业务变更相关股东保护方案(新设)
公司发生合并、业务转让、分立(包括资产分立)、股份的一揽子交换及转移或有具体计划的,应当说明股东保护方案或计划。
修订后的《指引》列举的股东保护方案包括公司与小额股东进行座谈会,实施股东福利政策(加强分红力度、购入公司已发行股份等),进一步严格监管资产分立后子公司的上市程序,制定反对子公司上市的股东的权利保护制度,在资产分立后子公司上市审查过程中对公司与股东的沟通所付诸的努力开展实质性尽职调查等。
除要求公司提供与全体股东的沟通方案外,修订后的《指引》还要求公司另行载明公司与小额股东的沟通事项,并向小额股东积极提供公司的重要信息。
3. 董事会进行有关内部交易及自我交易的概括性决议时的说明义务(加强)
原《指引》要求公司说明与内部交易相关的自我管控制度(政策)及交易明细,但大型上市公司可能与关联公司发生多笔内部交易或自我交易,因此大型上市公司以往较多采取由董事会规定期限及金额上限后进行概括性批准的方式。
根据修订后的《指引》,公司董事会拟对多笔交易进行概括性批准的,应当向股东积极说明公司董事会做出概括性决议的迫不得已的事由及其内容(期限及金额上限等)。
4. 最高经营负责人承继政策(加强)
原《指引》要求公司载明最高经营负责人承继政策及运营相关说明,但实操中部分公司仅在董事会规定中设置了最高经营负责人发生特殊事由时代为履行职务的规定,或在公司章程中形式性规定代表理事的选任程序等事项。
根据修订后的《指引》,公司应当在报告书中明确载明最高经营负责人承继政策的主要内容,如果公司内部规定仅规定代为履行职务相关规定,则该内部规定将不再被认定为最高经营负责人承继规定。
5. 股东大会通知或信息提供期限(加强)
根据韩国《商法》规定,公司应当在召集股东大会两周前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原《指引》要求公司在股东大会前“充分的期限内”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
修订后的《指引》明确规定“充分的期限”是指“四周前”,如果公司未遵守该期限,则应当说明相关事由及后续计划。
6. 对独立董事的评估(加强)
原《指引》并未规定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估的相关示例或说明,但修订后的《指引》明确规定,只有公司载明对独立董事的评估实施明细(包括评估结果应当被反映在连任决议等内容)时,才属于已遵守“对独立董事活动的评估”。
7. 监事机构相关说明(加强)
原《指引》并未规定有关监事委员或监事的各项示例或说明。
修订后的《指引》明确规定,(1)公司应当载明与“不属于监事委员的独立董事”不同的“属于监事委员的独立董事”的报酬政策;(2)公司未设监事委员会的,应当说明监事委员会设立计划或未设立监事委员会之理由;(3)针对公司与外部审计人召开的会议及监事相关培训,仅认可公司采取线下或线上会议的情形,不认可公司通过书面或邮件等方式召开的会议。
8. 报告应载明的其他事项(加强)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现状中载明董事会成员的年龄及男女性别比例,以实现董事会成员的多样化。
公司应当在核心指标遵守现状表(15项科目)中载明较比前一年度的改善情况。
II. 效果及启示
1. 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分立等方式变更持股结构的,应当制定股东保护政策。
修订后《指引》的核心内容为“公司拟通过资产分立等方式变更公司持股结构的,应当提前与母公司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后执行适当的股东保护政策”。韩国金融委员会列举的股东保护政策有:与小额股东进行座谈会,进一步严格监管资产分立后子公司的上市程序,提升股东福利政策(加强分红力度、购入公司已发行股份等),公司未制定股东保护政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韩国金融委员会还要求公司在与股东的沟通款项中另行增加与小额股东的沟通事项,以此要求公司向小额股东积极提供重要信息。
因此,拟根据修订后的《指引》进行资产分立、合并、业务转让等变更企业持股结构的公司应当在每年5月发布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中记载保护原有股东的方案,包括是否采纳小额股东的意见以及对行使反对权的股东的保护方案等。
虽然修订后的《指引》属于建议性事项(而非强制性事项),但不能完全排除将其解释为对资产分立后重新上市的公司相关监管性措施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留意后续实际适用及运营情况。并且,针对资产分立后子公司上市事宜,韩国金融委员会曾表示除本次指引外还在制定其他政策方案,因此亦有必要继续关注相关政策。
2. 加强了公司与关联公司等主体进行内部交易时的对股东的说明义务,要求公司明确载明最高经营负责人承继政策相关具体计划等。
作为加强对公司内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及控制的一环,韩国金融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在与关联公司进行内部交易或与管理层、控股股东进行自我交易时,董事会拟对与此相关的多笔交易进行概括性批准的,应当向股东积极说明董事会不可避免地进行概括性批准的事由及内容(期限、金额上限等)。
并且,公司还被要求对最高经营负责人承继政策的主要内容(承继政策的树立及运营主体、候选人选定、管理、培训等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书面整理,并将此记载于企业治理结构报告当中,首次被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如有计划设立监事委员会的,应当在企业治理结构报告中载明相关内容。
我们预计,《指引》的上述修订预计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内部治理及经营透明度。
3. 对韩国交易所上市审查的影响
原则上,修订后的《指引》仅适用于根据披露规定在有价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但是,拟在有价证券市场上市的资产规模达到1兆韩元以上的公司负有提交报告书之义务,且未来监管机关会持续扩大适用对象,尤其是近期韩国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查时,加强了对该公司是否具备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因此,本所认为,无法排除修订后的《指引》成为韩国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查过程中的主要判断标准的可能性。
本所预计,内部交易及自我交易相关内部规定的制定(修订)及公司的遵守情况,以及独立董事、监事、监事委员会活动明细将成为韩国交易所在上市审查过程中判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当的主要标准。
因此,拟上市的公司有必要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必要时应根据修订后的《指引》修改内部规定,使内部控制规定得到实际、稳定的运行。
受行动主义型基金活动的增加,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修订等影响,近期韩国国内公司的治理结构正发生着巨大变化。公司有必要掌握上述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情况,关注包括治理结构在内的ESG投资等可提高公司价值的方向,并理解股东在这方面的偏好取向,还有必要高效管理潜在的风险。
- 资产分立,韩国称“物的分立”,是指母公司持有分立新设公司的全部股权的分立方式;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为主体分立,韩国称“人的分立”,是指母公司的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持有分立新设公司股权的分立方式。
- 一般的有价证券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应当在5月31日前披露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书(下称“报告书”,《有价证券市场披露规定》,下称“《披露规定》第24条之2”)。此前提交报告对象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资产规模标准为2兆韩元以上,但从2022年起变更为1兆韩元以上,自2024年起该标准将进一步降低为5,000亿韩元以上,且自2026年起将目标公司的范围扩大至所有有价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披露规定施行细则》第7条之2)。
目标公司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书(2021年11月25日修订后的《披露规定》第24条之2,此前各家公司根据自己的结算月而设有不同的截止期限)。报告书应包含的披露对象期间为,自拟制基准日所属年度开始之日起至该年度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