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历时40日对《应对气候危机的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基本法案》(下称“《碳中和基本法》”)施行令征求意见稿进行立法预告后,经通过相关程序,韩国政府在2022年3月22日的第13届国务会议上最终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征求意见稿,宣布《碳中和基本法》施行令自同月25日起实施。《碳中和基本法》施行令对2030年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NDC)法制化、2050年碳中和绿色发展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营、气候变化应对基金的设立和运营等重要事项作出了规定,相关企业有必要充分了解上述内容。
韩国政府本次公布的《碳中和基本法》施行令主要内容如下:
I. 《碳中和基本法》施行令主要内容
1. 国家中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等事项的制定、管理及落实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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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长官支持国家碳中和绿色发展战略的制定和修订相关工作,并可要求有关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和公共机关负责人在必要时提交相关材料(第2条第1款、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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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国家中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较2018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40%(第3条第1款)。鉴于2018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为727.6 MtCO2eq,按照减少40%的标准需减少291.04 MtCO2eq的温室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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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长官负责总揽和协调中长期减排目标、各部门减排目标和年度减排目标的制定和修订相关工作(第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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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委员长应每年评估年度减排目标实施情况,并将结果编制报告,经委员会审议后在主页上公布(第4条)。
2. 国家战略及国家总体规划等的制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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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制定或修订国家碳中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在经委员会审议前召开听证会等,听取相关专家、民众和利害关系人等的意见(第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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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第10条第2款各项规定事项外,政府还应将以下事项纳入国家碳中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中:①向碳中和社会转型与促进绿色发展相关政策之间的联系问题;②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减排措施的经济效应分析;③国际减排项目的目的、原则及推进方案;及④其他为推进向碳中和社会转型及绿色发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纳入碳中和国家总体规划的决议事项(第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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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及特别自治道知事应于碳中和国家总体规划制定或修订(不含小幅修订)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或修订市道碳中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第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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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委员长应每年制定对国家碳中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的进展和主要业绩进行验收的规划(第8条第1款)。
3. 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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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常设委员包括教育部长官、外交部长官、统一部长官、行政安全部长官、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保健福祉部长官、雇佣劳动部长官、女性家庭部长官、海洋水产部长官、中小风投企业部长官、广播通信委员会委员长、金融委员会委员长、山林厅厅长、气象厅厅长(第11条第1款)。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负责人应为国务调整室室长任命的国务调整室的政务公务员,负责监督秘书处相关事务(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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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委员会委员长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以评估国家总体规划的推进情况和重大业绩,并可要求将碳中和国家总体规划推进情况的评估结果体现至《政府工作评估基本法》项下的政府工作评估中(第8条第2款、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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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拟制定、修订或废除有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适应气候危机之法令的,应将相关详情报送委员会(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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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委员会每年对绿色技术和绿色产业相关企业或研究机构等的申诉进行调查,如发现不合理的监管等需要整改之事项,可以听取绿色技术和绿色产业领域的专家或专业机构对申诉调查结果的意见,并向有关机构提出整改建议或发表意见(第55条)。
《低碳绿色发展基本法》也规定在国务总理下设绿色发展委员会,绿色发展委员会对低碳绿色发展政策之基本方向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但如前所述,本次《碳中和基本法》大批扩充了委员会常任委员并大幅加强了其权限。
4. 气候变化影响评价的对象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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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中,气候变化影响评价的对象及实施期间如下(第15条第1款,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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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政策规划)
- - 2022年9月25日之后:能源开发、水资源开发、山地开发
- 2023年9月25日之后:能源开发、水资源开发、山地开发、道路建设、废物处理设施
►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开发总体规划)
- - 2022年9月25日之后:能源开发、工业用地及产业园区建设、城市开发、港口建设、河流的利用和开发
- 2023年9月25日之后:能源开发、工业用地及产业园区建设、城市开发、港口建设、河流的利用和开发、道路建设、废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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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开发项目)
- - 2022年9月25日之后:能源开发、工业用地及产业园区建设、城市开发
- 2023年9月25日之后:能源开发、工业用地及产业园区建设、城市开发、道路建设、机场建设、废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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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针对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对象之规划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气候变化影响评价时应考虑 ①气候变化相关法令、制度及主要政策等情况,②是否符合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及国家愿景,③对气候变化产生的影响及温室气体减排措施,④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适应措施等(第1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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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拟开展属于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对象的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变化影响评价时应考虑 ①气候变化相关法令、制度及主要政策等情况,②是否符合市、道碳中和规划和市、郡、区碳中和规划等,③开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温室气体的预计排放量及减排措施,④开发项目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及风险评估,⑤温室气体的排放源、吸收汇,⑥气候危机适应措施和开发项目的后续管理计划等(第15条第3款)。
环境部长官将制定并公布关于气候变化影响评价方法、结果研究所必须之具体事项(第15条第4款、第6款),虽然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中已设有温室气体相关项目,但预计将在现有环境影响评估基础上新增现有环境影响评估未涉及的与适应气候变化(adaptation)相关的具体分析。
5. 公共部门的温室气体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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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温室气体目标管理对象机构为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市道教育厅、公共机关、地方工程、地方公署、国立公立大学、韩国银行及金融监督院(下称“相关公共机关”)(第1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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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温室气体目标管理对象机构的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电子形式报送环境部长官,并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以电子形式向环境部长官提交实施业绩(第17条第2款、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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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关公共机关的实施业绩未达到已提交的减排目标,环境部长官可以责令相关公共机关的负责人整改,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公共机关的负责人等应在收到整改命令之日起1个月内以电子形式向环境部长官提交整改计划(第17条第10款、第11款)。
6. 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的温室气体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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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等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农林、畜产、工业、发展等管辖领域内制定、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由环境部长官对此进行监督和协调(第1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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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负责人应考虑环境部长官对以下企业的审查结果,在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指定对象中指定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第19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至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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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年均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超过5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q)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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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一个以上营业场所的年均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q)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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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负责人在与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协商并经委员会审议后制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目标,并在规划期前一年度的9月30日前通知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第2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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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目标通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应在规划期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各机构负责人提交包含下列事项的温室气体管理目标实施方案:①企业负责人情况等一般信息,②各营业场所的温室气体管理目标和管理范围,③各营业场所排放温室气体的种类及排放量,④各营业场所使用能源的种类、用量,⑤各排放设施监测活动数据的测定时间、类型和方法,⑥各部门负责人制定和颁布的为实现温室气体管理目标的其他事项(第2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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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应按照下列分类在规定日期前向各部门负责人提交自规划期之前前年度起至当前年度(首次被指定为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的,为规划期前一年度之前三年期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报表(下称“温室气体排放量报表”),并附《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及交易相关法》第24条之2第1款首句规定的外部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第21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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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期之前前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报表(首次被指定为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的,提交规划期前一年度之前三年期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报表):规划期前一年度的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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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期前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报表:规划期当前年度的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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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期当前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报表:规划期下一年度的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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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提交的规划期温室气体排放量报表,经委员会审议认定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是否已达成其温室气体管理目标,并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将结果记入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登记簿(第21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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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负责人认定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未达成其温室气体管理目标的,应责令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整改,并将该等事实记入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登记簿。收到整改命令的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在下一规划期的实施方案中予以体现(第21条第9款、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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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负责人应通过温室气体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电子形式公开“温室气体排放量报表中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能源使用量”等(第23条)。
虽然《低碳绿色发展基本法》也规定了温室气体目标管理制度,但不同之处在于,《碳中和基本法》侧重于温室气体目标管理,调整了监管对象企业的范围,并公开了达成年度管理目标业绩的评价结果和报表等关键信息。
7. 碳中和城市的指定
8. 振兴绿色交通
9. 国际减排项目的推进方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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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调整室应设立国际减排审议委员会审议国际减排项目之相关事项,经国际减排审议委员会审议后,各部门负责人应对国际减排项目进行预核准。针对通过预核准的国际减排项目,经营者应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量监控并向各部门负责人报告(第33条、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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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通过预批准的国际减排项目在《巴黎协定》下失效”等情况,各部门负责人可经国际减排审议委员会会审议取消该预核准项目(第32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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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长官应以电子形式编制、管理国际减排登记簿,以便登记、管理预核准国际减排项目及国际减排业绩报告。国际减排业绩可以根据各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系数将1吨二氧化碳当量换算为1个国际减排量单位予以登记,国际减排登记簿可以与根据《巴黎协定》第6条及当事国会议针对该协定的决定书建立的报告平台相衔接(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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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际减排业绩的国际减排项目经营者应通过国际减排登记簿以电子形式向各部门负责人报告取得情况(第36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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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减排业绩的取得、交易及灭消等的申报方式相关具体内容经国际减排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后,由国务调整室室长公布(第36条第4款)。
作为参考,现有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项目可以转换为《巴黎协定》第6.4条减排项目机制,该机制要求在2023年底前提出转换申请,并在2025年底前获得转换批准,且需满足其他当事国会议(CMA)相应调整的要求。此外,由于2021年之前发放的减排认证(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ER)仅适用于2013年后注册项目的国家主要温室气体减排目标(NDC),相关企业需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10. 建立和管理温室气体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11. 国家、地方气候危机应对措施等的建立、落实及推进情况的评估
12. 绿色技术、绿色产品等的认证及绿色专业企业认证
13. 碳中和社会转型与加强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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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自治法》第182条第1款第1项及第3项的规定,由碳中和地方政府实践联盟的多名代表作为全国协商机构的负责人,但也可根据碳中和实践联盟规定的经营协议另行确定(第6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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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安全部长官及环境部长官可为碳中和实践联盟提供必要协助,以实施本法第65条第3款各项规定(第60条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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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可以根据条例规定设立、指定或运营碳中和扶持中心(第63条第1款);必要时,碳中和扶持中心可请求环境部长官就碳中和扶持中心的运营提供咨询等支持(第63条第9款)。
14. 气候变化应对基金的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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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划财政部长官将运营、管理气候变化应对基金的相关会计处理、编制结算报告等工作委托给企划财政部长指定并公示的法人或组织(第6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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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划财政部长官在设立账户时,须在韩国银行设立基金账户,以明确基金的收支情况(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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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营审议委员会由10名以下委员组成,其中包括委员长1人,审议委员会委员长为企划财政部第一次官(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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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碳中和基本法》施行令规定的事项外,运营、管理基金以及执行基金项目的必要事项由企划财政部长官决定(第69条)。
II. 连锁反应及应对策略
制定《碳中和基本法》及其施行令使韩国成为了世界上第14个通过碳中和立法的国家。如果《碳中和基本法》施行令得以实施,韩国政府将制定为达成2030年实现全国温室气体减排40%目标(NDC)的相关政策,成立新委员会,各政府部门将落实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和振兴绿色交通等专门减排政策。同时,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将受到政府监管。
为筹集所需资金,韩国政府已于2022年1月设立了约2.4万亿韩元的气候变化应对基金,目前正在运营。预计韩国政府将通过气候变化应对基金重点扶持温室气体减排、新发展低碳产业生态系统的创建、公平转型、制度和基础设施建立等4个关键领域。
因此,相关企业有必要保持与监管部门沟通,时刻关注韩国政府为实现2030年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制定的相关政策及各部门专门减排的政策动向。
特别是,根据《碳中和基本法》施行令,气候变化影响评价方法之相关事项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企业温室气体目标管理的综合标准和指导方针等由环境部长官制定并颁布(第15条、第17条、第18条);国际减排业绩报告所需的具体事项、与国际减排业绩转换的预核准标准和程序相关事项由国务调整室室长颁布(第34条、第37条);基金的运营、管理所需事项由企划财政部长官制定(第69条)。因此,相关企业有必要密切关注相关公告的颁布和修订情况。
此外,企业在推进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中的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对象项目时,应通过合规审查提前准备、确认是否达标,将由政府监管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还应通过预先合规审查等提前做好准备。
法务法人(有限)太平洋在韩国《排放权交易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核安全法》、《大气环境保护法和废物管理法》等环境法领域拥有丰富法律咨询经验,贵下如针对碳中和施行令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所环境业务部门负责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