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营业组织一般由以下三个层级组成:(1)分支机构组织的负责人,(2)隶属于分支机构的团队组织的经理,(3)隶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但在韩国下级审程序中,一直以来对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从事活动的“企业家型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具有韩国《劳动基准法》项下的劳动者属性存有疑问。
近日,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韩国《劳动标准法》项下的劳动者属性的问题,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同时宣告了对四家保险公司四份判决,其中部分判决否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具有劳动者属性,部分判决肯定了其具有劳动者属性(“大法院2022.4.14.宣判2020民事终审254372号判决”,“大法院2022.4.14.宣判2021民事终审246934号判决”,“大法院2022.4.14.宣判2020民事终审238691号判决”,“大法院2022.4.14.宣判2021行政终审33715号判决”)。
法务法人(有限)太平洋(“BKL”)代理上述4家公司中的A公司,对于A公司的企业家型分支机构负责人只能被视为不具备《劳动标准法》项下的劳动者属性的观点,提出了具有说服力的主张,从而在第一审和上诉审(第二审)程序中均获得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的判决(“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9.12.12.宣判2018民事一审合议576364号判决”,“首尔高等法院2020.7.17.宣判2020民事二审2002142号判决”),韩国大法院也在终审程序中采纳了BKL的主张,否定了A公司的企业家型分支机构负责人具有劳动者属性,驳回了各原告的所有上告请求(“大法院2022.4.14.宣判2020民事终审254372号判决”)。
尤其是,BKL律师团队在上述案件中,经综合考虑:保险公司企业家型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委托关系的本质、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主要业务活动、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制定的保险业法令的规制内容、保险公司企业家型分支机构负责人与独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GA)负责人的比较等因素,提出了如何判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具有韩国《劳动标准法》项下的劳动者属性的标准,该标准在第一审和上诉审程序中均为各级法院所采纳,而上述大法院判决最终明确了应如何判定A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具有《劳动标准法》项下的劳动者属性。
BKL律师团队基于对保险公司营业组织结构和合同关系的深度理解,通过一系列案件,在涉及判断保险公司存在的各种职业群体是否具备《劳动标准法》项下的劳动者属性的案件方面引领着诸多胜诉案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1)上述否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具备《劳动标准法》项下劳动者属性的韩国大法院的判决相关案件;(2)涉及与保险公司建立委托关系的电话推销保险代理人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9.11.28.宣判2017民事一审合议5702020号判决(本诉)”、“2019.11.28.宣判2018民事一审合议589100号判决(反诉)”(该案由“首尔高等法院2020.12.15.宣判2020民事二审2007130号判决”驳回上诉,因未继续提起上告(三审)而成为生效判决);(3)针对保险公司培训部门负责人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9.12.12.宣判2017民事一审合议550365号和2017民事一审合议579526号判决(合并)”(该案由“首尔高等法院2021.5.25.宣判2020民事二审2004308号判决”驳回上诉,因未继续提起上告(三审)而成为生效判决)等。
我们预计,今后对于保险公司企业家型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劳动者属性的问题也仍会继续存有争议,BKL专家律师团队将会通过此次韩国大法院判决获得的胜诉经验(know-how)以及在认定保险行业的从业职业群体劳动者属性方面所积累的经验,提供合适的法律咨询服务和纠纷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