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2年7月公布的《2022年税制改革修订案》已于2022年12月经韩国国会正式会议通过并公布。作为该修订案的的配套措施,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的《2022年税制改革后续实施令修正案》将于2023年2月内开始实施。
以下是本事务所认为韩国国内及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在基金投资方面关注的主要修订事项以及我们的解读。
I. 针对韩国境外穿透实体所得的税收特别规定
1. 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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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属于韩国境外法人或境外投资机构、与非法人组织类似的在韩国境外设立的组织(下称“境外法人等主体”),系在境外法人等主体设立的国家由境外法人等主体的股东、投资方、受益人等(下称“股东等主体”)而非境外法人等主体承担纳税义务的境外穿透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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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件:境外穿透实体的股东等主体(韩国国内法人、居民、投资信托)应针对首次适用税收特别规定的纳税年度或会计期间申请适用境外穿透实体税收特别规定。针对同一境外穿透实体存在多个韩国国内投资者时,可以进行个案申请。依法设立的基金实施投资的,由各基金(委托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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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优惠:归属于股东等主体的所得的分类、所得的归属时间将遵循归属于境外穿透实体的所得的分类和归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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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考事项:大部分境外穿透实体持续保持投资关系的,由股东等主体首次投资的境外穿透实体申请即可视为已针对其他境外穿透实体全部完成申请。其中如有拟不适用税收特别规定的单位,则排除不适用的单位后进行申请。
2.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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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上述规定旨在防止在境外作为传递实体(Pass-Through Entity)纳税的境外投资机构由于根据韩国国内税法作为法人纳税时属于反向混合实体(Reverse Hybrid Entity)而在当地承受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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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可申请适用该规定的韩国国内法人囊括了《国家财政法》附表中规定的基金等主要政府基金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项下的投资信托等宽广范围,预计大多数韩国国内机构投资者将可申请适用境外穿透实体税收特别规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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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境外投资机构申请适用该税收特别规定,以明确其不属于反向混合实体(Reverse Hybrid Entity)。但针对韩国国内税法项下视为不具有法人人格的境外投资机构(例如开曼群岛的 Exempt Limited Partnership等)是否也需要申请适用税收特别规定,以及如果申请适用税收特别规定,如何立刻识别归属于境外投资机构的所得等可能产生的实务问题还需通过法律修订或正式解释进一步完善。
II. 完善境外法人在税收协定项下不予征税、免税适用程序
1. 修订事项
境外法人拟适用税收协定项下不予征税、免税的税款达10亿韩元以上(包括追溯1年期间内不予征税、免税的税款达10亿韩元以上的情形)的,还须提交①境外法人设立信息(董事会成员、股东情况等),②境外法人经营信息(近三年提交的审计报告等),③针对使用费所得,须另行提交可确认无形资产实际所有权人的文件等。
2. 解读
根据税收协定不予征税、免税的税款达10亿韩元以上的,境外法人需一并提交可以确认境外法人设立信息及境外法人经营信息的文件。须留意本次修订实际上加强了税收协定项下不予征税、免税的要件。
III. 机构专用私募股权基金(PEF)境外投资者税收办法的修订
1. 修订内容
分配给机构专用私募股权基金(PEF)有限合伙人中非居民或境外公司的所得,按照归属于PEF的所得的来源进行分类和源泉扣缴。
2.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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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境外投资者从韩国国内PEF分配获得的所有所得无论其来源如何原则上一律归为股息收益进行征税,仅例外针对境外养老基金等特定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所得来源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境外养老基金等特定境外投资者因可根据税收协定对作为股票转让收益来源而获得的所得免予征税,比一般的境外投资者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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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本次税法修订,上述税收优惠范围得以扩大,包括除境外养老基金以外的一般境外投资者在通过韩国国内PEF投资时也将根据所得的来源征税。
IV. 间接投资公司等的境外税收抵缴办法的修订
1. 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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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月1日起,间接投资公司等(包括基金和REITs)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再由间接投资公司等直接通过税务厅退税,而是变更为在投资者层面抵缴;对此,韩国已制定了投资者按基金缴纳境外税款计算办法、调整后的境外税款计算办法(调整比例)、按基金缴纳境外源泉扣缴税率计算办法等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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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韩国国内基金和REITs通过其他基金或REITs向境外政府纳税(例如,韩国国内投资者通过在韩国国内双重设立的基金或REITs向境外投资并缴纳境外税款的情况),也可以在投资者层面适用境外税收抵缴。
2.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