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尖端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下称“《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于2022年2月3日公布并将于今年8月起实施。《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重新界定了“国家尖端战略产业”(下称“战略产业”)及“国家尖端战略技术”(下称“战略技术”)的概念,提供了加强培育和保护相关产业的方案,受到整体产业界的高度关注。本次公布的《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
I. 立法背景以及立法宗旨
1. 立法背景
面对竞争国家之间为抢占尖端产业技术高地所展开的日益强化的技术获取措施以及不断加剧的半导体等尖端产业的主导权竞争现状,韩国政府和朝野党派达成共识,认为有必要在投资、研发、人力等各方面全方位强化支援战略产业,为此推进了制定相关特别法案的进程。对此,苏秉哲、刘义同、宋荣吉议员分别提出了相关法律案[1],并于2021年12月31日经产业通商资源专利分委员会审议,决定以宋荣吉议员提出的法律案为中心整合以上3个法律案。2022年1月11日,产业通商资源专利分委员会拟定的法律案经国会表决通过,同月25日国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尖端产业战略产业法》的制定公布文案。
另外,产业通商资源部(下称“产业部”)拟通过出台下位法令以具体规范战略产业的支援内容及程序[2],将于今年3~4月通过征求立法意见的立法预告方式收集和反映业界意见,并于上半年开展面向业界人员的座谈会,说明战略技术的指定、支援内容以及保护措施[3][4] 。
2. 立法宗旨
《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建设国家尖端战略产业的创新生态系统和增强技术力量,构建产业的可持续增长基础,为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与保护法》(下称“《产业技术保护法》”)以‘产业技术’(在产品或者服务的开发、生产、供应以及使用所需的各种方法以及技术信息中,以提高产业竞争力或防止泄露为目的,由行政机关首长指定的技术)或者‘国家核心技术’(在国内外市场中,有较高的技术及经济价值或者因相关产业增长潜力较高,泄露至海外可能对保障国家安全、发展国家经济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技术)作为其适用对象,《对外贸易法》以‘战略物资’(根据国际出口管制体系的原则,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国家安全,须限制出口的物资等)作为其适用对象,《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则以战略技术,即‘对稳定供应链等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的影响较大且对出口、就业等有较大经济效果并对相关产业有显著波及效果的技术’作为其适用对象。因此,在适用对象技术的范围、指定目的以及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II. 主要内容
1. 概要
《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的主要内容概要如下:
① 构建隶属于国务总理的国家尖端产业委员会,以5年为单位制定战略产业培育、保护基本规划(第5条、第9条);
② 按照技术对国家安全以及经济安全造成的影响,指定、变更、解除战略技术(第11条);
③ 为保障尖端产业的技术人才,采取依企业申请指定专业人员的措施;为企业和专业人员间签订保密、离职限制等协议提供法律依据;针对技术出口、公司收购与合并等情形,采取不论是否接受政府支援,均须获得产业部批准[5]等强化部分保护措施(第12~第15条);
④ 为建设国家尖端战略产业特色园区(下称“特色园区”),制定相关的高效批准例外规定以及支援特色园区的运营,为入住特色园区的机构提供费用·金融·税收支援以及减免规费,制定高效处理投诉建议的例外规定(第19~第23条);
⑤ 为迅速强化战略产业的竞争力,规定特色园区支援项目或者技术开发项目可被选定为预备可行性调研对象;同时,为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确保稳定的产业链,制定并出台必要时可豁免预备可行性调研的例外规定(第27条);
⑥ 通过挖掘并选定联合合作模型[6]积极支援技术共同开发等项目,针对选定的联合合作模型,就其中产业部与公平交易委员会达成协议的事项,视为获得了《公平交易法》第40条第2款项下的公平交易委员会批准等方式支援联合合作,以提高战略产业的生态活力。(第42条~第44条)。
2. 与《产业技术保护法》的比较分析
《产业技术保护法》是以保护整个产业技术为宗旨的法律,其适用范围相比以“战略技术”为中心进行规范的《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更加全面。原则上《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就培育战略产业等事项优先适用于其他法律,且除《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对战略技术保护措施另有规定外,均应适用《产业技术保护法》的规定,由此明确了《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是《产业技术保护法》的特别法的法律地位。
另外,《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规定,被指定为战略技术或获得战略技术出口批准,即视为被指定为国家核心技术或获得国家核心技术出口批准,但相比《产业技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以及处罚条款。
综上所述,《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项下的“战略技术”相比《产业技术保护法》项下的“国家核心技术”有可能涉及更窄的重要技术领域[7],且原则上战略技术的指定及管理相关规定中应当优先适用《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
两个法律的主要差异可概括如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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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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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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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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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建立国家尖端战略产业的创新生态系统和强化技术力量,为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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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保护产业技术,为保障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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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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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尖端战略技术以及国家尖端战略产业等。(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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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心技术等产业技术(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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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供需稳定相关调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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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灾害等影响战略技术相关产品的供需以及产业供应链正常功能的情形,政府可以采取紧急供需稳定相关调整措施。(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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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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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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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部可以经技术调整委员会的审议以及国家尖端战略产业委员会的审议以及表决,指定、变更、解除战略技术。(第11条第1款、第2款)
-被指定为战略技术的情形,视为被指定为国家核心技术。(第11条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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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部可以经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指定、变更、解除国家核心技术。(第9条第1款、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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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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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获得战略技术事先判定的,应向产业部提出申请。(第11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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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机构可以向产业部申请国家核心技术的事先判定。(第9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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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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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战略技术等:国家尖端战略产业委员会/尖端战略技术调整委员会(第9条)
-出口批准:《产业技术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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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心技术的指定以及出口批准:隶属产业部的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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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批准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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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技术出口须由产业部批准。(第12条第1款)
-获得上述批准的,视为获得国家核心技术出口批准或已完成备案。(第12条第5款)
-本法未规定的战略技术出口批准、终止出口、禁止出口以及恢复原状等程序参照适用《产业技术保护法》的规定。(第12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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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国家核心技术属于接受政府支援并予以开发的情形,应获得产业部的批准。除此之外,出口其他国家核心技术的情形,属于备案事项。(第11条第1款及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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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收购等并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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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技术持有人拟实施总统令规定的海外收购、并购、合资投资等外商投资,须得到产业部的事先批准。(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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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国家的研究经费支援予以开发的国家核心技术的持有人拟实施总统令规定的海外收购、并购、合资投资等外商投资,须得到产业部的事先批准。(第11条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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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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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技术持有人应当为防止战略技术泄露,采取特定保护措施。[8](第14条第1款)
-被指定专业人员的战略技术持有人取得专业人员的同意或者存在战略技术海外泄露的严重风险或者符合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为防止他战略技术的海外泄露的情形时,可以向产业部申请提供相关专业人员的出入境信息。(第14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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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管理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应当为防止国家核心技术泄露采取特定保护措施。(第10条第1款)
-无申请提供出入境信息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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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泄露以及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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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海外使用或者供他人使用为目的,通过盗窃、欺诈、胁迫或其他非法方式泄露并侵害战略技术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20亿韩元以下罚金。(第5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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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海外使用或者供他人使用为目的,通过盗窃、欺诈、胁迫或其他非法方式泄露并侵害国家核心技术的,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15亿韩元以下罚金。(第3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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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启示
1) 为推进培育与保护战略产业和产略技术相关的全国性政策,韩国政府将设立隶属于国务总理的委员会并在投资、技术创新、人力等各方面全方位支援企业的发展,因此相关业界有必要密切关注本法适用相关动态。
2) 根据《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的规定,因自然灾害、国际通商条件巨变等影响战略技术相关产品的供需稳定、损害产业供应链发挥正常功能并可能对国家经济产生显著不利影响的,政府可以采取战略技术相关产品的紧急供需调整措施(供需稳定措施)。但是,由于法律条款多以综合、抽象的表述规范供需稳定措施的实施条件以及供需稳定措施,因此具体要件以及措施还须关注后续下位法令的相关立法动态。
3) 战略技术持有人为防止战略技术泄露所采用的“专业人员指定制度”(见下)措施,可能在提供部分出入境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例外规定的实施过程中,面临政府、企业以及相应人员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形,有必要对该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予以关注。
- 战略技术持有人可以向产业通商资源部申请指定专业人员,被指定专业人员的战略技术持有人有权与专业人员签订涉及“海外同业就业限制及其期限”、 “战略技术相关保密义务”、“离职后再就业信息提供等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等的协议。
- 被指定专业人员的战略技术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产业通商资源部申请提供该专业人员的出入境信息。
4) 就战略技术的定义而言,预计大部分战略技术的指定范围相比国家核心技术指定范围较窄;已被指定为战略技术的,在技术出口或与海外M&A相关的出口限制措施上,将面临比之前有所强化的措施;因此,持有即将或存在较大可能性被指定为战略技术的企业拟实施技术出口或海外M&A,应为其按照《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规定的程序合法合规办理手续,提前做好准备。
5) 《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规定的出口等手续将替代《产业技术保护法》规定的国家核心技术出口批准等手续或者《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战略物资相关技术出口许可手续。因此,战略技术持有企业应注意优先按照《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批准等手续。
- 苏秉哲议员案为《国家核心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特别法》(2021.8.25.提案),刘义同议员案为《国家尖端产业支援特别法》(2021.10.8.提案),宋荣吉议员案为《国家核心战略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保护特别措施法》(2021.10.22.提案)
- 2022.1.25.韩联社报道,“半导体特别法将在下半年实施……指定国家尖端战略技术并提供前所未有的支持”
- 产业部2022.1.25.报道资料第3页
- 有意见指出,另行制定法律直接支援特定产业及技术有可能违反WTO反补贴协定(参考国会产业通商资源中小风险投资企业委员会审核报告书第24页),因此,界定战略产业须确认主管机构的后续立场并予以应对。
- 《产业技术泄露防止与保护法》(下称“产业技术保护法”)规定,如果‘国家核心技术’接受政府研究开发支援的,属于批准事项,其余情形属于备案事项(第11条)。
- “联合合作模型”是指与战略产业相关的两个以上的企业、机构或者团体为提高市场活力并增强产业竞争力构筑的合作体系。
- 比如,根据向国会提出《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相关法案时,国会产业通商资源中小风险投资企业委员会提供的相关审核报告书的相关内容,产业通商资源部提出宋荣吉议员提出的‘国家核心战略技术’与‘国家核心技术’的主要范围、指定目的、指定效果存在如下差异(参考审核报告书第27页),我们认为日后可以参照该差异并有必要持续关注战略技术领域的指定方向以及相关动态。
(i)(国家核心技术)根据《产业技术保护法》规定,①以商用技术为对象;②为保障国家安全予以保护并禁止泄露至海外的技术。
*(例如)30纳米以下的制造技术→商用半导体纳米技术
(ii)(国家核心战略技术)根据《国家核心战略产业特别法》规定,①以商用技术中的核心技术或者供应链核心技术为对象;②同时提供保护以及培育支援的技术。
*(例如)14~22纳米以下的制造技术→商用技术中使用最多的纳米技术
- 1. 设置保护区并实施进出许可或进出携带品检查措施;2. 与涉及战略技术的人员签订离职管理以及保密相关协议;3.总统令规定的其他防止战略技术泄露的措施。《产业技术保护法》也有类似的保护措施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