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修订背景
韩国《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信息通信网法》”)于2026年1月6日完成修订并公布,并自2026年7月7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信息通信网法》新增了“虚假操纵信息”的法律概念,明确禁止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播、流通此类信息,并对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新增以下义务:(1)对违法信息及虚假操纵信息举报建立处理机制并采取相应措施;(2)制定自主运营政策;(3)发布透明度报告等。关于《信息通信网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可参阅本所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的法律简报《〈信息通信网法〉(所谓“禁止虚假操纵信息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下文将重点介绍配合《信息通信网法》修订而同步完善的《信息通信网法》实施令主要修订内容。
II. 主要修订内容
1. 明确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新增第2条之2及附件1)
修订后的《实施令》规定,监管对象“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是指以上一年度末为基准,其前连续三个月的日均活跃用户数(Daily Active Users,DAU)达到100万人以上,并提供用户之间信息中介服务(如社交网络服务、网络社区、视频分享服务等)的服务提供者。
此外,搜索服务以及商品、服务交易媒介或中介信息服务最终未被纳入监管范围。根据立法再预告阶段发布的《规制影响分析报告》,预计受监管主体包括韩国境内企业6家、境外企业9家,共计15家;但由于搜索服务以及商品、服务交易媒介或中介信息服务最终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预计实际受监管主体的范围将有所缩小。
同时,《实施令》新增了监管定期复审条款,规定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应以2027年1月1日为基准,每三年对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的范围进行合理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采取完善等措施(第71条)。
2. 违法信息、虚假操纵信息举报及透明度报告(新增第35条之6、第35条之7)
《实施令》明确了违法信息及虚假操纵信息的举报要求。具体而言,用户举报相关信息时,应提交举报人姓名(法人或团体的,应填写其名称及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信息所在位置(URL)、举报内容及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实施令》规定,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应至少每六个月发布一次透明度报告,并将报告公布于网站;未设网站的,应公布于移动应用程序(App)等其他便于用户查阅的平台。除《信息通信网法》规定的日均活跃用户数、营业收入、业务类型、违法信息及虚假操纵信息举报数量等事项外,《实施令》还要求将自主运营政策相关事项纳入透明度报告。
3. 建立事实核查机制(新增第35条之8)
- 国际规范:为促进针对虚假信息等内容的事实核查活动,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可与遵守《实施令》规定规范的事实核查团体签订合作协议。《实施令》规定,事实核查团体应遵循的规范应符合国际通行的事实核查原则,并包含确保中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问责性的相关标准;具体规范由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通过公告确定。据悉,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拟将国际事实核查网络(International Fact-Checking Network,IFCN)的《原则守则》公告为事实核查团体应遵循的规范。
- 事实核查机构的职责:事实核查团体应针对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运营、管理的信息通信网络中流通的信息,开展对相关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操纵信息的事实核查活动,并将核查报告公开于网站等渠道。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如将报告内容反映至其服务中的,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相关情况,以便用户查阅。
4. 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的信息发布者及“公众人物等”的范围(新增第35条之4、第35条之5)
《实施令》明确了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对象的信息发布者范围。具体而言,以向不特定多数传播事实或意见为业,并于最近连续三个月内发布三条以上信息且通过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得收益,同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信息发布者,将成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1)订阅者、好友或会员数量达到10万人以上;或(2)最近连续三个月月均累计浏览量达到10万次以上。据此,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红(Influencer)、YouTuber等内容创作者预计将成为直接规制对象。
此外,为防止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被滥用,《实施令》进一步明确了成为驳回起诉判决公告对象的“公众人物等”范围,包括以下七类主体:选举候选人(含候选人预备人)、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负有财产申报义务的高级公职人员、依法接受人事听证的公职人员、政党代表、新闻媒体负责人,以及属于韩国公示对象企业集团的公司代表理事、最大股东等。
5. 明确课征金(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及计算标准(新增第35条之11至第35条之13、第36条及附件1之4)
- 适用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发布者,将成为课征金(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1)以传播信息为业,并于最近连续三个月内因发布三条以上信息获得收益;且(2)两次以上传播经生效判决认定属于违法信息或虚假操纵信息的信息。
- 计算方式:课征金(行政罚款)金额以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定的基准金额为基础,依次适用必需加重、酌情加重或减轻等因素后确定,但不得超过10亿韩元的法定上限。
- 征收程序:逾期未缴纳课征金(行政罚款)的,按年6%加收加算金(最长60个月)。此外,《实施令》还规定了延期缴纳(自原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最长一年)、分期缴纳(最多三期,各期缴纳期限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委托韩国国税厅厅长实施强制征收,以及因法院判决等原因退还课征金(行政罚款)时退还加算金的计算标准。
6. 争议调解机构改组及新增过失性罚款标准(修订第31条至第33条,新增第35条之10,并修订附件9)
随着原“名誉毁损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并改组为“争议调解委员会”,《实施令》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允许申请争议调解时提出用户信息提供请求(第32条)。
此外,《实施令》附件9新增了针对以下两类违法行为的过失性罚款处罚标准:首次违法处以300万韩元过失性罚款,第二次违法处以600万韩元过失性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违法处以1,000万韩元过失性罚款。
- 未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未遵从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信息提供决定提出的信息提供请求的(附件9第“子目之2”)。
- 未提交报告:依法负有指定违法拍摄物等传播防止责任人义务的主体,违反《信息通信网法》第44条之14第2款规定,未向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提交报告的(第35条之7第3款、附件9第“次目之2”)。
III. 实务启示
《信息通信网法》实施令已于2026年7月7日起与修订后的《信息通信网法》同步施行。韩国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并未针对新法实施设置正式的过度期或宽限期。但考虑到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的确认、指定等实施初期程序预计需约三个月方可完成,预计实质监管执法将在新法施行了一段时间后逐步展开。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时间安排仅系主管机关实施层面的客观预期,并非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因此,相关经营者仍应以法律施行之日起即负有相应法定义务为前提,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结合本次《实施令》的主要内容,建议相关经营者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一,平台经营者应根据自身日均活跃用户数(DAU)及服务类型(是否属于用户间信息中介服务),优先评估是否属于“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
第二,受监管企业应提前建立和完善相关合规体系。尽管正式监管执法预计尚需一定准备时间,但由于该期间并非法定宽限期,建议相关企业尽快建立举报渠道并完善相应处置功能,制定自主运营政策,建立透明度报告编制及发布机制,并与事实核查团体签订合作协议,提前完善相关合规体系。
第三,订阅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或最近连续三个月月均浏览量达到10万次以上,并通过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得收益的营利性内容发布者(如Influencer、YouTuber等),将直接面临惩罚性损害赔偿及课征金(行政罚款)(最高10亿韩元)的合规风险。因此,建议相关主体进一步加强内容发布前的事实核查,并严格避免对经生效判决认定属于违法信息或虚假操纵信息的内容再次传播。
第四,由于课征金(行政罚款)的具体计算标准及国际事实核查规范等事项仍将由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通过后续公告进一步细化,建议相关企业持续关注相关公告的制定动态,并结合自身业务情况,适时研究参与意见征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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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法人太平洋(Bae, Kim & Lee LLC)将持续关注《信息通信网法》实施令后续公告制定及具体标准完善的最新进展,并结合平台经营者及内容发布者的具体情况,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咨询及最佳应对方案,协助企业妥善应对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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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成员: 朴只然 律师, 池涌泉 资深外国律师(中国), 金应杰 资深外国律师(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