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委”)针对《特许经营交易公平化法》(下称“特许经营法”)制定了“特许经营领域不公平交易行为审查指南”草案(下称“审查指南草案”),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18日进行了行政预告。
I. 审查指南草案主要内容
审查指南草案旨在为公平委案件负责人提供违法性审查工具,同时为特许经营总部提供指导,以预防违反特许经营法的行为。审查指南草案包含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判例要点如下:
1. 不合理地拒绝续签合约
1) 因加盟店经营者反对特许经营总部在其营业区域内设立直营店或新特许经营店的计划,特许经营总部拒绝续签特许经营合约的行为;
2) 加盟店经营者对特许经营总部原材料价格上涨提出异议后,特许经营总部以加盟店经营者未遵守特许经营总部经营方针为由拒绝续签合约的行为。
2. 限制交易相对方
1) 强制加盟店经营者仅能从特许经营总部或其指定处购买下列难以视为特许经营业务必需商品的行为:
- 与特许经营核心商品的品质同质性无直接关联,且不面向消费者的一般工业品(例如:餐饮特许经营业务中的消毒产品、厨房清洁剂、设备清洗剂、卫生用品、清洁用品、办公用品等);
- 与特许经营核心商品的品质同质性无直接关联的设施、设备(例如:餐饮特许经营业务中的露台椅、吸烟室椅、振动铃、空调、收银机、计算机设备等);
- 与特许经营核心商品的品质同质性无直接关联的服务(例如:餐饮特许经营业务中的虫害防治服务、无人警卫服务等)。
2) 针对特许经营总部提出的质量标准,即便加盟店经营者自由选择交易相对方采购也不会影响特许经营的统一形象及统一的商品品质,但特许经营总部仍强制加盟店经营者仅从特许经营总部或其指定者购买以下商品的行为:
- 由特许经营总部订购、生产的物品,或难以视为维持同等质量需进行流通管理或卫生管理的市售辅料(例如:餐饮特许经营业务中的胡椒、盐、酱油、番茄酱等);
- 可从市面轻易购得的具有相同功能的常规工具(例如:餐饮特许经营业务中的剪刀、刀、砧板、汤勺、篮子、秤、计时器、调料瓶、温度计、卫生手套等);
- 可从市面轻易购得的相同或类似的常规一次性用品(即使包含商标或特殊设计,只要属于能轻易购得的相同或类似物品即包括在内)(例如:餐饮特许经营业务中的汤容器、小菜容器、吸管、餐巾纸等);
- 可从市面轻易购得的具有相同功能的设备(例如:餐饮特许经营业务中的冰箱、油炸机、烤箱、咖啡机等)。
3. 强制采购
加盟店经营者订购原材料和辅料时,特许经营总部无正当理由要求其每次必须订购一定数量或订购达一定金额以上,从而强迫其购买超出所需数量的行为。
4. 不合理的强迫行为
特许经营总部打折促销时,无正当理由强迫加盟店经营者承担原本应由特许经营总部承担的部分折扣费用的行为。
5. 设置和征收过高违约金
加盟店经营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时,不考虑剩余合同期限和实际损失,直接征收过高金额违约金的行为。
6. 不合理地强制要求改善店铺环境
1) 特许经营总部引入室内装修新模式时,不考虑店铺陈旧程度等因素,强制要求所有加盟店经营者改善店铺环境,并要求其签署如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则将遵循特许经营总部任何措施的承诺书的行为;
2) 针对开业仅两年、客观上难以视为陈旧且存在卫生及安全弊端的特许经营店,特许经营总部以同意转让特许经营权为条件,强制要求加盟店经营者改善店铺环境的行为;
3) 特许经营总部无正当理由要求加盟店经营者改善店铺环境,并不时检查履行情况,以履行与否作为续签合约条件,对加盟店经营者施压的行为;
4) 特许经营总部制定店铺环境改善计划并据此不断鼓励或要求加盟店经营者持续改善店铺环境,但为避免承担费用,要求加盟店经营者提交自愿改善店铺环境的申请书,以此为依据不承担法定费用的行为。
7. 不合理地限制营业时间
特许经营店所在地理位置导致深夜营业时间段客流稀少,营业所产出的销售额现实上明显不足以支付人工成本等营业成本,但特许经营总部仍不允许特许经营店缩短营业时间的行为。
8. 不合理地侵犯营业区域
1) 即便不存在例如特许经营店所在区域商圈发生急剧变化等事由,特许经营总部仍在续签特许经营合约过程中更改营业区域的行为;
2) 尽管特许经营合约明确约定不得在距离特许经营店半径1公里范围内开设新特许经营店或直营店,特许经营总部无正当理由在距离该特许经营店500米范围内开设直营店的行为;
3) 特许经营总部无正当理由将其收购的特许经营店迁至加盟店经营者的营业区域内开展营业的行为。
9. 报复性措施
以加盟店经营者向公平委举报特许经营总部违反特许经营法为由,特许经营总部拒绝续签合约或解除合约的行为。
10. 违反广告、促销活动的同意义务
1) 即使全国加盟店经营者中同意进行全国电视广告的经营者不足50%,特许经营总部仍实施广告并向所有加盟店经营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2) 即使仅有不足70%的加盟店经营者同意进行新产品折扣促销活动,特许经营总部仍要求所有加盟店经营者参与,并令其承担部分折扣金额的行为;
3) 特许经营总部针对多项广告和促销活动一次性签订协议,且未针对每项广告和促销活动明确约定内容及费用,而仅笼统约定并一次性签订协议的行为。
11. 妨碍加盟店经营者团体活动的行为
特许经营总部对主导成立加盟店经营者团体的加盟店经营者的店铺进行超出常规水平的检查,在此过程中发现违反特许经营合约事由时以此为由拒绝续签合约或解除合约的行为。
特别是,针对近期倍受关注的手机商品券,公平委具体列出了可能违反广告、促销活动同意义务(特许经营法第12条之6第1款)或滥用交易地位(特许经营法第12条第1款第3项)的下列情形。
1) 违反广告、促销活动同意义务(特许经营法第12条之6第1款)
(i) 特许经营总部发行促销性质的手机商品券时,未事先与加盟店经营者签订协议,也未取得加盟店经营者同意的行为;
(ii) 尽管仅有不足70%的加盟店经营者同意发行促销性质的手机商品券,特许经营总部仍要求所有加盟店经营者发行的行为;
(iii) 特许经营总部与加盟店经营者就发行促销性质的手机商品券签订协议时,未在协议内容中包含加盟店经营者费用分摊比例(例如:手机商品券手续费分摊比例、实物兑换型商品券的面额与实际商品售价之间差额的分摊比例等)的行为。
2) 滥用交易地位(特许经营法第12条第1款第3项)
(i) 未经加盟店经营者同意,特许经营总部要求其发行手机商品券,并强迫其单方承担手续费等相关成本的行为;
(ii) 发行实物兑换型手机商品券后商品销售价格上涨,导致手机商品券面额与商品售价之间产生差额时,特许经营总部无合理理由单方要求加盟店经营者承担该费用的行为;
(iii) 非因商品券发行公司延迟结算等合理理由,特许经营总部超过与加盟店经营者原先协商的手机商品券销售结算期限,给加盟店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II. 结语
审查指南草案实施后,公平委将很可能以此为标准对特许经营总部开展调查并实施制裁。同时,公平委近期表示计划于2024年对私募基金所拥有的特许经营总部开展职权调查,调查重点为特许经营总部向加盟店经营者转嫁各种成本的行为,一经确认违法行为将采取严厉措施。建议特许经营总部注意审查指南草案内容,考虑开展合规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