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项下的整备事业组合设立推进委员会(下称“推进委员会”)作出的施工方选定决议被认定无效,而其与该施工方已签订工程承包(临时)合同的情形下,当工程承包(临时)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该合同项下的消费借贷约定是否同样无效的问题引发了种种争议。
根据首尔高等法院2019年4月9日宣判2017民上字2016790号判决,首尔高等法院认为,由于消费借贷约定包含于工程承包合同内,且不足以认定施工方和推进委员会(2004年6月25日取得管辖机关的设立许可)具有单独另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消费借贷约定之意思,故认定消费借贷约定亦无效。
但是,韩国大法院认为,即便工程承包合同与消费借贷约定在经济上、事实上作为整体得以履行,进而被定为同属于一份合同,消费借贷约定仍可以被认定为有效,并撤销了原审判决(韩国大法院2023年2月2日宣判2019民终字232277号判决)。其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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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30日,原《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法律第6852号)规定了组合设立推进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相关条款。但是,由于相关条款未将选定整备事业的施工方纳入推进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导致由推进委员会选定施工方是否有效的问题不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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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委员会阶段作出的施工方选定决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导致存在工程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的情形下,施工方仍与推进委员会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且在合同中设置消费借贷约定,并此后基于此建立了多项金钱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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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推进委员会阶段作出的施工方选定决议无效,在设立组合后,该组合全体大会中亦可作出有关追认推进委员会选定施工方的决议。通过前述决议,推进委员会作出的施工方选定决议亦可生效。因此,施工方与推进委员会可以被视为在作出最初协议时已考虑到即便在工程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将来设立组合后,便可通过组合全体大会使得于推进委员会阶段作出的施工方选定决议或工程承包合同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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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情形,施工方和推进委员会有可能被认定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消费借贷约定时已有有关在工程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拟签订和维持消费借贷约定的意思。
在韩国实操中,整备事业组合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普遍包含消费借贷约定。虽然上述韩国大法院的判决涉及在推进委员会阶段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形,但对于在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是否认定消费借贷约定全部无效的问题,韩国大法院提供了判断标准,故该案例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