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KL Legal Update

2026.09.09

填补商业秘密侵权规制空白

—    强化对通过经纪人、黑客攻击等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实施使用、披露行为的规制


I. 《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保护法》修订背景

     2026年8月20日,韩国《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修正案经韩国国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已不再局限于企业员工直接携带、外泄相关资料等传统形式,而是逐渐呈现出手段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例如通过招揽企业核心人员跳槽,诱导其泄露商业秘密;通过黑客攻击窃取信息;以及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一步向第三方传递、流通等。此次修订正是针对上述现实变化,在规制直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介绍、居间、诱导商业秘密侵权以及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的使用、披露等行为的规制。

     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包括: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中明确增加“黑客攻击”,将介绍、居间或诱导他人实施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新增为独立规制对象,并进一步强化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的使用、披露以及后续传递、流通行为的规制。

     修正案预计自公布之日起满6个月后施行。


II. 主要修订内容

1. 明确将“黑客攻击”列为商业秘密非法获取手段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行为规定为“通过盗窃、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此次修订在第2条第3项(a)目规定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取手段中,明确增加“黑客攻击”。因此,通过黑客攻击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并应受到处罚,在法律条文层面将得到更加明确的规定。

     此前,黑客攻击亦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但此次修订通过将“黑客攻击”明确列举为商业秘密非法获取手段,进一步强化了对利用网络攻击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有望提高企业针对黑客攻击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采取法律措施时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韩国《重大犯罪调查厅组织及运营法》(以下简称“《重大犯罪调查厅法》”),涉及《产业技术泄露防止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泄露等、并构成针对国家核心基础设施攻击的网络犯罪,可能被纳入重大犯罪的范围。因此,对于因黑客攻击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其刑事调查可能同时涉及重大犯罪调查厅及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企业有必要关注不同调查机关之间可能存在的调查权限交叉问题。


2. 将“介绍、居间或诱导”商业秘密侵权新增为独立侵权行为

     此次修订的另一项重要变化,是将“介绍、居间或诱导”他人实施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本身新增为独立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类型(修正案第2条第3项(g)目)。

     在以往的技术泄露案件中,曾出现竞争对手在促使企业核心人员跳槽的过程中,通过中介人或所谓“经纪人(broker)”积极诱导或介入相关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然而,对于并未直接取得或使用商业秘密、而仅在其中发挥介绍或居间作用的人员,实践中较难直接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追究其责任。

     此次修订有望在较大程度上填补上述规制空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修正条文的文义来看,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特定形式的人才招聘或跳槽居间行为,而是广泛涵盖介绍、居间或诱导他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情形。

     因此,对于以商业秘密泄露为前提,为企业核心人员跳槽提供居间、介绍或其他协助的经纪人、中介人等主体,除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外,亦具备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3. 强化对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的“使用、披露”行为的处罚

     本次修订前,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在其后续使用或者向第三方公开、披露该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如需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还需要另行判断并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损害的目的。

     此次修订明确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披露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修正案第18条第1款第2项)。

     由此,一旦能够认定相关商业秘密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对于其后续使用、披露行为,另行证明行为人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损害之目的的举证负担将有所减轻。因此,此次修订有望进一步提高通过刑事手段应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可操作性,并强化对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继续使用、披露相关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


4. 对明知存在侵权情形而后续取得商业秘密的主体,其“披露”行为亦予以处罚

     此次修订不仅强化了对最初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人的规制,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对从该行为人处后续取得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规制。

     此前,法律已将明知商业秘密获取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而仍取得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此次修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向第三方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围(修正案第18条第1款第3项)。

     该项修订主要是针对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并非仅停留在最初取得人手中,而是可能经由多个企业或相关人员继续传递、扩散的现实情况。由此,未来调查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除关注最初的泄密及非法获取行为外,商业秘密后续传递、使用及流通的全过程亦可能成为重点调查对象,相关后续取得人及其他参与商业秘密传播的主体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值得关注。


III. 企业实务层面的启示

     此次修订并非仅增加若干新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类型。更值得关注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规制的重点正在从“谁直接获取了商业秘密”,进一步扩展至“谁诱导、介绍或居间促成了侵权行为,以及被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之后被传递给谁、如何被使用和流通”等后续环节。

     第一,应进一步加强对竞争对手员工招聘及入职环节的管理。 特别是,在通过猎头、招聘代理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招揽竞争对手员工的过程中,如要求相关人员携带原任职公司的技术资料、经营信息,或者以取得、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聘或跳槽的条件,除实际取得、使用相关商业秘密的人员外,参与诱导、居间或促成相关行为的人员亦可能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因此,企业有必要在招聘及入职管理过程中明确禁止新入职人员携带、披露或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并对猎头、招聘代理机构等外部中介的相关行为提出明确的合规要求。

     第二,应进一步完善对外部技术信息来源及取得途径的核查机制。 企业通过离职人员、合作企业、顾问或业务合作伙伴等外部主体获得竞争对手技术资料时,如未充分核实相关信息的来源及提供方是否具有合法提供权限,即在企业内部使用或共享,可能产生较高的商业秘密侵权风险。特别是,在已经知悉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应当意识到相关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或者向第三方传播相关信息,可能进一步引发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来源不明或取得过程存在疑点的信息,企业有必要建立及时暂停使用、限制传播并启动法律审查的内部机制。

     第三,应将网络安全事件应对机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相衔接。 鉴于此次修订明确将“黑客攻击”列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未来发生黑客攻击、非法访问等网络安全事件时,相关事件可能不仅需要作为一般信息安全事故处理,还应同时从商业秘密侵权的角度考虑相应的民事及刑事应对措施。因此,企业有必要建立并完善访问日志、下载及传输记录、外部访问记录等数字证据的留存及管理机制,以便在发生侵权事件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同时,还应持续检查相关信息是否采取了足以使其获得法律上“商业秘密”保护所要求的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商业秘密侵权受害企业的法律应对范围亦可能进一步扩大。 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事件时,企业除针对直接泄密人员及竞争对手等直接侵权主体采取法律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考虑对策划、诱导或居间促成商业秘密泄露的经纪人、中介人,以及取得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后继续使用、披露或传播相关信息的其他主体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因此,在发现或怀疑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事件时,企业应尽早掌握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跳槽经委、资料传递路径及外部访问记录等信息,及时梳理商业秘密的流转过程并固定相关证据,以便根据不同主体在侵权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及时、准确地采取针对性的法律措施。


IV. 结语 — 企业应对方向

     此次修订体现了商业秘密侵权规制进一步扩展和细化的立法趋势,即从侵权行为的诱导、介绍及居间阶段,延伸至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使用以及向第三方披露、流通等阶段。因此,企业有必要利用修正案正式施行前的准备期,对现有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进行重新检查。

     此次修订一方面使企业作为商业秘密侵权受害方能够针对更多相关行为主体采取法律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在招聘竞争对手人员、接收及使用外部技术信息等过程中,也需要更加注意可能在非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介入他人商业秘密侵权及传播过程的风险。

     因此,在修正案正式施行前,企业不应仅停留于形式上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而应结合实际招聘、研发、合作企业管理、信息安全及侵权事故应对等各个环节,对商业秘密的流入、使用及对外传递路径进行检查,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合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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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务法人(有限)太平洋可就此次《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保护法》修订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检查、内部规章及合同完善、核心人员招聘相关风险审查,以及商业秘密侵权事故的民事及刑事应对等事项,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及争议解决服务。

 

[Korean version]
 

相关成员: 金芝贤 律师, 池涌泉 资深外国律师(中国), 金应杰 资深外国律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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