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背景
为应对韩国电商平台TMON和薇美铺拖欠入驻商户货款事件引发的韩国电商行业危机,韩国金融委员会在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收集专家意见后,制定并于2024年9月9日公布了《电子支付结算代理服务(PG)制度改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改善方案》”),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根据韩国金融委员会日前宣布的改革计划,其计划于当月以听证会等方式收集意见,之后向国民议会提交本次《改善方案》。
II. 本次《改善方案》概要
本次《改善方案》旨在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保证资金得以安全结算,并促进对电子支付结算代理服务商(PG公司)的合规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i)为结算资金提供保障措施;(ii)加强对PG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以及(iii)明晰PG服务的范围。
1. 为结算资金提供保障措施
为确保资金得以安全结算并保护买卖双方,本次《改善方案》要求PG公司承担对未结算资金总金额(即100%)的单独管理义务。该方案要求PG公司仅限于以存款、信托和保付保险的形式承担该项义务,在与卖家签订合同时应当告知卖家其所采用的单独管理方式并在公司网站披露。但是,考虑到PG公司可能因履行单独管理义务而承担较重的合规负担,韩国金融委员会计划给予其一定期间的过渡期(例如,在实施第1年承担结算资金的60%,第2年承担80%,第3年达到100%)。
此外,为防止他人侵犯结算资金相关权利并加强对结算资金的法律保护,本次《改善方案》规定禁止PG公司转让其单独管理的结算资金或将其用于提供担保、或由第三方进行保全、抵销。此外,为确保买卖双方的结算资金安全,引入了PG公司破产时的优先受偿制度。
2. 加强对PG公司的管理监督
首先,依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PG公司违反经营指导标准,也没有可以对其进行强制的监督方式。但本次《改善方案》规定,若今后PG公司违反经营指导标准或单独管理义务,将采取 (i)责令改正、(ii)(未满足改正要求时)责令停业、以及 (iii)(未遵守停业要求时)予以注销登记的分级措施,以确保监督的实效性。
其次,本次《改善方案》规定,如果PG公司将其单独管理的结算资金用于其他非结算目的,或未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内付款,其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和处罚。
最后,本次《改善方案》还计划根据PG公司的交易规模按比例增加其资本金规模1 ,以加强准入监管。
3. 明晰PG服务的范围
PG服务的本质是持续、重复地代理不同主体之间支付结算的商业活动。但是,依据韩国现行《电子金融交易法》,PG服务的定义更为笼统,包括作为代理或中介进行支付结算2 ,这将可能囊括包括公司内部结算交易在内的所有结算类型。这导致在当前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平台、百货公司、特许经营企业、客运服务提供商等为公司内部结算目的而接收资金和进行支付的行为从文义上也可能属于PG服务。因此,为解决监管过度以及不合理规定的问题,韩国金融委员会计划通过本次《改善方案》明确上述内部结算情形不属于监管范围,从而明确PG服务的范围。
III. 展望
此前,韩国金融委员会认为根据韩国现行《电子金融交易法》,如果平台、流通企业总部等企业作为代理或中介对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的资金以电子方式进行结算,则必须注册为PG公司3 。但在本次《改善方案》中,韩国金融委员会的立场与之前略有不同,其表明了为公司内部结算目的而接收资金的行为不宜认定为PG服务的态度。
此次韩国金融委员会的态度之所以转变,是因其在多次收集行业相关意见后,意识到将韩国现行《电子金融交易法》仅从文义上解释为要求所有作为代理或中介,并以电子方式就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的资金予以结算的公司都必须进行PG服务注册的固有立场不切实际。
因此,如果未来韩国修订《电子金融交易法》,为公司内部结算目的而接收资金和支付的行为将无需注册为PG服务。就本次《改善方案》提及的电子商务平台、百货公司、特许经营企业、客运服务提供商而言,如果其业务方式并非“代理不同主体之间的支付结算”,则无需进行PG服务注册。
然而,韩国金融委员会从PG服务定义中排除的“为公司目的而进行内部结算”的具体情形以及其与“代理不同主体之间的支付结算”的区别为何目前尚不明晰,有待韩国金融委员会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同时,如果PG服务注册的范围进一步明晰,可以期待其能够妥善解决一系列相关合规难点,例如与“委托代销”或“特约销售”相关的结算活动是否需要履行注册PG服务义务的问题。
在此,我们建议正在结合韩国金融委员会的立场变化准备进行PG注册或考虑外包结算服务的相关企业无需操之过急,在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修正案正式出台后再研判相关应对策略也为时未晚;这既能减少企业合规风险,也能避免过重的合规负担。
1. 依据韩国现行《电子金融交易法》第30条第3款、该法《施行令》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目前的资本金规模要求为每季度交易额在30亿韩元以下的为3亿韩元,每季度交易额超过30亿韩元的为10亿韩元。
2. 依据韩国现行《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条第19项,“电子支付结算代理”是指在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时通过电子方式发送或接收相关支付信息,或者作为代理或中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结算。
3. 参见韩国金融委员会2024年6月24日新闻稿:“如果您的业务涉及支付结算,则必须注册为电子支付结算代理业(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