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委”)启动了《电商交易消费者保护法》(下称“《电商交易法》”)修订案(下称“本次修订案”)的立法预告,本次立法预告将持续40日。公平委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新冠疫情的长期持续,无接触交易显著增加,网络流通市场规模亦急剧扩大,这导致交易结构的重心逐渐移至网络平台,而本次修订案重点体现了以网络平台为中心的电商交易。公平委将在立法预告期间听取相关部门、利害关系人等主体的意见并经法制处审查等程序后,将修订案提交韩国国会审议。本次修订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电商交易法》适用对象经营者的分类(第二条)
本次修订案对《电商交易法》适用对象进行了重新分类,具体如下:
网络平台运营经营者
(平台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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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换媒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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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商品相关信息交换媒介的经营者(博客、网络咖啡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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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方式提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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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商品等的交易提供所需连接方式的经营者(价格比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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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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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商品等的交易提供相关居间服务的经营者(公开市场、应用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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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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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使用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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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商品信息或交易商品等的经营者(入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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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互联网网站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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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主运营的互联网网站、手机应用软件(app)等销售商品等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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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信息交换媒介主体”承担制定消费者权益救济申请替代方法、发生纠纷时提供人员信息及协助解决纠纷等义务(与当前网络论坛服务提供经营者所承担的义务相同);“连接方式提供主体”承担确认并提供人员信息、采取了解投诉或纠纷原因及损失等必要措施的义务(与当前通信销售居间经营者所承担的义务相同);而“居间主体”除了当前通信销售居间经营者所承担的义务外,还承担本次修订案新设的提供信息、外观责任、危害预防措施、指定韩国境内代理人等义务。
- 修改相邻地区销售交易相关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次修订案新设了入驻商义务,要求其“在相邻地区销售饮食品的交易”中,向消费者提供入驻商人员基本信息(此前该义务一直被免除,提供信息的具体方法日后将通过施行令加以规定),还规定了平台运营经营者的申报等义务及责任,防患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新冠疫情促使送餐应用软件使用率陡增,但入驻商(即送餐经营者)不提供商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救济,该规定即旨在解决这一困境。
- 域外适用(第五条)
本次修订案新设了域外适用规定,保证能够对影响韩国境内消费者的韩国境外行为适用《电商交易法》。随着海外直购、代购的盛行,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也在增加,但韩国执法机关能否对韩国境外平台实施监管并不明确,本条规定即旨在解决这一问题。本条款的内容与韩国《公平交易法》项下的域外适用条款一致,因此《公平交易法》的解释及具体适用案例能够为本条款提供参考依据。
- 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条件(第十二条)
本次修订案将无理由退货的限制性事由明确规定为:“由于消费者定制并使用或消费商品等的情形较为明确,平台或入驻商客观上无法将商品再次出售给其他消费者的情形”。由于目前关于无理由退货的限制性事由即《电商交易法》施行令第二十一条项下“通信销售业经营者可能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等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相关主体始终主张该模糊标准一直以来持续引发了不必要的纠纷;对此,本条款对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 确保信息透明(第十六条)
本次修订案①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等交易相关检索结果时,将检索结果与广告区分标识(检索结果与广告的区分标识);②要求经营者对决定检索排名的主要标准进行标示(标示检索排名主要决定标准);③经营者使用商品评价论坛的,应当公开商品评价的收集、处理相关信息。鉴于检索结果、排名及用户商品评价对消费者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该规定旨在针对欺瞒性引诱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理选择权,确保提供信息行为的透明。
- 明确产品瑕疵导致的无理由退货期间(第十七条)
本次修订案明确规定了产品存在瑕疵时消费者可无理由退货的期间,具体为“自消费者知道或可以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及自收到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中先行届满的期间。”现行法律将产品瑕疵导致的无理由退货期间规定为“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个月内以及自知道该等事实之日起30日内”,并未明确规定上述两个期间中任一期间届满时,消费者能否无理由退货,本次修订案通过本条款解决了这一问题。
- 加强定制型广告等使用信息时的告知义务(第十八条)
本次修订案规定经营者应当另行向消费者告知其正在提供定制型广告的事实,以确保消费者能够选择是否接受该类广告;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定制型广告,经营者只能向其推送一般广告(日后公平委还将发布告知及选择方法等内容)。该规定旨在解决互联网针对性广告等定制型广告大幅增加,而消费者无法将其与一般广告进行区分,导致消费者将定制型广告产品误认为著名产品,从而使消费者难以做出合理选择的问题。
- 引进韩国境内代理人指定制度(第十九条)
本次修订案要求在韩国境内没有地址、经营场所的一定规模以上*的电商交易经营者指定韩国境内代理人(如经营者未进行指定,将可能被处以1亿韩元的过失性罚款)。韩国境内代理人将负责消费者权益救济及争议解决业务,还将成为文件送达及调查对象。该规定旨在解决随着跨国电商交易经营者与韩国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日益增多,消费者仍难以积极请求权益救济并解决纠纷,公平委送达调查相关文件亦存在困难等问题。同时,本次修订案还新设了公平委的资料提交请求权,保证公平委能够要求相关机关(海关、国税厅等)提交资料,用以确认经营者的韩国境内销售额等内容。
*一定规模的标准:韩国境内居间服务销售额达到100亿韩元以上或通过平台居间服务实现的销售价款达到1,000亿韩元以上,且韩国境内用户数在过去3个月内平均每日达到100万名以上。
- 新设危害预防措施义务(第二十条)
为保证召回制度在电商领域得以有效实施,本次修订案针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电商交易经营者新设了预防各类危害的协助及措施等义务。根据该新设义务,召回命令对象履行召回命令时,电商交易经营者需要承担协助义务,中央及地方政府责令召回时,能够直接责令电商交易经营者采取召回等相关电子性措施。在电商交易中,禁止经营者流通有害消费者生命、人身、财产的商品通常具有紧迫性,但现行法律项下并不存在该等禁止性规定,且下位法也未设置针对居间服务经营者的召回命令、劝告规定,本次修订案则通过新设危害预防措施义务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定规模的标准(公平委即将进行告示):(平台经营者的)销售额达到100亿韩元或销售金额达到1,000亿韩元以上,且(入驻店铺等的)销售额达到1,000亿韩元以上。
- 加强提供居间交易及直购商品信息等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本次修订案要求平台经营者分离居间交易与直购商品进行告示及告知,并向消费者提供接收订单、收取货款、结算、退款、配送等交易过程中所履行业务的相关信息。目前,混用居间交易与直购的平台数量逐渐增多,但平台未对此进行分离,导致消费者将居间交易商品误认为直购商品进行购买;此外,还存在平台经营者在提供广告、接收订单、收取货款及结算、配送等交易过程中履行部分业务但未充分提供相关信息的个别情形,本次修订案通过本条规定解决了这些问题。
- 对消费者承担相当于销售商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次修订案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外观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消费者在下列情形下能够“直接”请求平台经营者承担损害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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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允诺禁反言原则(promissory estoppel)及外观主义原则,可以将平台经营者认定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形(未区分、标示自主经营与入驻商经营、未提供或提供虚假入驻商信息、以自身名义进行标示、广告、供应、交付合同);
- 消费者受到损失的情形或平台经营者直接履行接收订单、结算、收取货款、退款等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业务时,消费者因该业务受到损失的情形。
本次修订案对平台经营者的故意、过失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以使消费者便于直接请求平台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设立并运营电商交易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第三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根据本次修订案,韩国消费者院(Korea Consumer Agency)旗下将设立调解电商交易相关纠纷的专门机构——“电商交易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及调解书的效力(法庭和解)等内容与《消费者基本法》项下的纠纷调解委员会保持一致。随着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案件中关于电商交易纠纷条件的案件数量及比例持续增加,同时鉴于电商交易三方(消费者、平台、入驻商)交易的结构属性,该委员会需要一次性解决三方所涉纠纷,业内一直指出应当设立专门的电商交易纠纷调解机构,而本次修订案为设立电商交易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了法律依据。
- 提供书面实情调查的依据(第五十三条)
本次修订案新设了相关机关对电商交易领域开展书面实情调查的依据。由于现行法律规定项下缺少开展书面实情调查的依据,此前相关机关实施调查时只能依赖经营者的主动配合,本规定即旨在解决该问题,这一主旨与《公平交易法》修订案(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相同。
- 资料提供及协助请求(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消费者圆满解决纠纷,本次修订案①将请求主体从当前的消费者、公平委、地方自治团体扩大至韩国消费者院等纠纷调解机构;同时②将请求对象扩大至网络平台运营经营者。
此外,为了对违法经营者展开调查等,本次修订案还针对公平委、地方自治团体请求持有经营者身份信息(经营者登记、域名登记信息等)的相关部门及机构等主体提供身份资料新设了条款依据。
- 引进同意表决制度(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
为了针对电商交易经营者“虚假、夸张、欺瞒性的引诱消费者行为”向消费者提供快速、高效的权益救济,本次修订案引进了同意表决制度。电商交易中存在的“虚假、夸张、欺瞒性的引诱消费者行为”会同时多发性地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但因损失金额较小导致消费者难以通过诉讼获得权益救济,本次修订案为解决这一问题,引进了《公平交易法》项下同意表决制度。
- 降低临时中止命令的要件(第六十四条)
为了提高临时中止命令制度的使用率,本次修订案降低了临时中止命令的启动要件并增加了具体措施内容。与现行法律要求具有明确违法行为及财产损失的发生等要件不同,本次修订案将启动要件降低为要求具有明显构成违法行为的怀疑即可;同时规定公平委可以根据行为内容采取中止、删除标示或广告、删除妨碍无理由退货的字句、在网站刊登警示字句等多种措施;还规定除当前的消费者团体、韩国消费者院外,地方自治团体亦可向公平委申请作出临时中止命令。
- 补充完善惩罚性罚款的承继相关规定(第六十五条)
本次修订案引进了《公平交易法》项下违法公司实施分立(合并)时,可以要求新设公司承继罚款的规定。据此,公平委在违法经营者实施公司分立(合并)等时,对新设法人处以或征缴惩罚性罚款具备了法律依据。
本次修订案具有众多可能对韩国境内及境外经营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修订内容,相关企业作为利害关系人应积极发表相关意见。本所认为,本次修订案中的相邻地区销售交易相关适用范围的修改(第三条)、确保信息透明(第十六条)、加强提供居间交易及直购商品信息等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等内容可能对经营者产生重大影响,或将导致经营者的重要商业秘密泄露而被恶意利用,或导致经营者变更业务架构。同时,由于本次修订案新设了域外适用条款,如果在韩国境外设立总部的经营者同时在韩国境内从事经营,则该经营者应构建合规系统,确保能够履行《电商交易法》项下的所有义务事项。
本所公平交易团队基于公平交易领域的专业知识,通过与本所公共关系协调(Government Relations)团队进行有机合作,在立法过程中代理利害关系人,提供高效、准确提交立法意见等综合性立法相关服务;尤其是随着《电商交易法》的修订,本所将重点提供针对业务流程及系统的变更、构建等综合性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