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KL Legal Update

2026.02.24
从举报到集体赔偿: 引入匿名举报与集体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韩国公平委”)近期在以对中小企业及消费者损害实现“实质性救济”为核心政策方向的同时,显著加强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共生领域匿名举报中心的运营,并在民生领域研究允许消费者团体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制度方案。上述两项举措预计将显著提高对违反韩国《公平交易法》行为的查处概率,并大幅拓展消费者集体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据此,企业所面临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I. 匿名举报中心赋能方案

      虽然韩国公平委早已在分包、流通、代理商及加盟等领域设立匿名举报中心,但由于举报人担心身份暴露可能遭到报复、对匿名举报制度的认知度不足,以及专职人员短缺导致调查范围受限等因素,其实际运行成效相对有限。此外,因匿名举报而启动的调查通常局限于被举报企业内部,反而难以排除举报人身份被逆向推定的风险。为弥补上述制度与运营层面的不足,韩国公平委已制定相关改进方案,并自2026年2月起正式施行。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强化对举报人身份的保护,韩国公平委不再将匿名举报所触发的调查范围限定于被举报企业本身,而拟改为针对该企业所属行业或领域整体开展实态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从而推动面向整个行业的调查机制。据此,匿名举报中心的调查方式由“针对特定企业的个案调查”转型为“行业层面的整体检查”,这即为本次制度调整的核心变化。在此模式下,举报人身份被逆向推定的风险将显著降低,内部举报人或交易相对方提出举报的现实可行性亦将相应提高。

      此外,为缓解匿名举报案件处理迟延的问题,韩国公平委已对调查程序进行优化,并增加专门负责匿名举报案件的人员配置。同时,将匿名举报中心的管理运营层级由局长级提升至调查管理官级,以强化对案件受理、调查及处理全过程的统筹与监督能力。

      在匿名举报制度持续强化的同时,韩国政府亦同步推进相关制度改革,旨在解决“纠纷发生后受害方难以获取举证资料”的结构性问题。

      近期,以引入“韩国式证据开示制度”为核心内容的韩国《大中小企业相生合作促进法》(下称“《相生合作法》”)修正案已在国会全体会议获得通过,即为上述政策方向的具体体现。该制度预计将显著缓解技术窃取纠纷中受害中小企业长期面临的举证困难。鉴于《相生合作法》已正式引入证据开示制度,韩国《分包交易公平化法》在未来导入类似制度的可能性亦明显提高。


II. 消费者团体诉讼优化方案

      现行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以预防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为主要宗旨,其救济方式仅限于请求禁止或中止相关行为(《消费者基本法》第70条)。消费者如欲主张金钱损害赔偿,仍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韩国公平委当前推进的消费者团体诉讼优化方案,其核心在于“引入消费者团体以集体应对方式请求损害赔偿的机制”。为此,韩国公平委已于2026年1月26日委托开展“消费者损害事后救济诉讼制度改进方案研究”课题,通过比较分析境外立法经验,着手构建符合韩国法律体系的制度模式。

      韩国公平委的制度考察范围不仅涵盖德国、法国及日本的团体诉讼制度,还将美国式集体诉讼制度纳入比较研究范围。若该制度最终被引入,预计将对现行消费者救济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表】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变化对比

内容

现行制度

改善方案(立法推进中)

诉讼目的

请求中止与禁止违法行为

请求中止违法行为 + 实质性损害赔偿

赔偿程序

需另行提起个别民事诉讼

拟于团体诉讼程序内实现“一站式”赔偿

主要适用情形

防止侵权

“小额但人数众多”的集体性损害案件

参考模型

以韩国消费者法为中心

德国、日本式团体诉讼 + 美国式集体诉讼

预期效果

抑制未来损害的发生

使受害者获得直接现金补偿

   
      未来若允许消费者团体提起集体损害赔偿请求,则在标示与广告、电子商务、自动扣费/订阅服务、平台规则争议等案件类型中——即“小额但涉及大量消费者同时受损”的情形——集体性金钱赔偿风险将可能转化为企业需要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

      进而,韩国公平委的制裁将不再仅限于行政处罚层面,其调查结果极有可能被援引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的重要依据。在韩国公平委调查阶段形成的事实认定,后续可能直接成为集体性金钱赔偿责任的基础。对企业而言,韩国公平委的调查程序在实质上可能发挥潜在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功能。

      此外,除诉讼程序外,为促成涉及多数消费者纠纷的迅速解决,韩国还设有“集体争议调解”制度(《消费者基本法》第68条)。启动集体争议调解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i)因商品或服务等造成的损害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型,且受害消费者人数达到50人以上;(ii)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事实或法律层面具有共通性(《消费基本法施行令》第56条)。此类案件由韩国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推动调解;调解成立时,其法律效力等同于诉讼中的和解(《消费者基本法》第67条)。

      随着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效能提升的趋势,集体争议调解制度近期亦受到更多关注。在概率型游戏、旅游及住宿等涉及大量消费者纠纷的案件中,韩国消费者院已实际运用该制度开展集体调解,预计其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III. 启示与展望

1. “举报—调查—诉讼”链条的制度整合可能

      围绕中小企业及消费者损害救济体系的全面重构,从企业角度来看,意味着违法行为被外部发现并受到查处的可能性在制度层面显著提升。随着匿名举报制度实效性的增强,内部员工或交易相对方提出举报的可能性亦同步上升;由此,以往“违法或规避性做法不易对外暴露”的假设前提将难以成立。

      尤其是,在匿名举报、韩国公平委依职权调查以及集体性损害救济程序相互衔接的情况下,单一违法行为很可能不再仅止于行政调查层面,而将进一步演变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甚至伴随声誉风险扩大及追加刑事责任,其现实发生的可能性显著提高。换言之,单一事项可能沿如下路径演进:

      “内部人员或交易相对方匿名举报 → 韩国公平委依职权调查并实施制裁 → 以韩国公平委制裁为依据提起消费者团体诉讼或启动集体争议调解 → 追加民事、刑事责任及声誉风险扩散”

      鉴于上述制度环境的变化,企业若仍沿用既往水平的合规管理体系,则将难以有效应对相关风险。因此,企业不应仅停留于形式上的合规宣示或事后应对措施,而应实质性审查内部举报与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具备有效运作能力,并建立能够对不公平交易及消费者相关风险进行前瞻性识别与防范的常态化合规机制。相较以往,该等需求的紧迫性已显著提升。


2. 合规应对的重构方向

      面对上述制度环境的结构性变化,企业在构建合规体系时,宜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 构建实质性的内部举报机制:在韩国公平委匿名举报机制介入之前,应强化公司或集团内部的早期发现与自主纠正渠道,并确保防止报复及身份保密机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此类机制不仅有助于在内部阶段阻断问题外溢为外部举报,亦可在韩国公平委调查或后续诉讼程序中,作为企业已履行“积极内部控制”义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 按照交易阶段实施前置风险排查:针对分包、加盟、代理商、流通及在线平台等韩国公平委重点监管领域,应在合同订立、履行及终止各阶段系统识别结构性法律风险,并前瞻性评估制度变化(如匿名举报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等)在具体争议中可能引发的证据与责任问题。

  • 建立体系化的消费者投诉与申诉处理机制:对于可能发展为消费者集体损害的事项,应自初期投诉阶段起系统性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统一案件处理口径与补偿政策,以降低其升级为集体争议调解或集体诉讼的风险。

  • 加强政策与立法动态监测并完善意见表达机制:韩国公平委围绕完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等政策的推进,仍有相当部分处于制度设计或实施初期阶段。对经营者而言,亦应积极关注相关立法、下位规范及监管指南的制定进程,并在适当时机通过合法渠道表达意见或参与意见征询。


IV. 结语

      韩国政府及韩国公平委以“实现对损害的实质性救济”为核心政策导向,正系统性推进从举报到赔偿的全流程制度完善。

      对企业而言,韩国公平委的调查不再仅限于行政执法层面,而可能日益成为集体损害赔偿纠纷的制度性起点。因此,经营者与其依赖事后应对或形式化的合规政策,不如在事前构建并有效运行涵盖内部举报应对机制、交易结构风险排查、消费者纠纷处理流程等内容的综合性风险管理体系。

 

[Korean version]

  • This update is intended as a summary news report only, and not as advice. For legal advice, please inquire with your contact at Bae, Kim & Lee LLC, or the authors of this legal update.